2025年11月24日,海关总局颁布第37713/CHQ-GSQL号公文,指导普通出口加工企业并入优先出口加工企业时的资产转移手续。
详细指导如下:
1.关关于执行决算报告
a, 并购手续实施前:
- 被并购企业:向已申报生产基地的海关机关报告原材料、物资、成品、半成品、机器设备和出口货物使用情况的决算
- 接受并购企业:无需执行决算报告
b, 并购手续完成后:
- 接受并购企业有责任:
- 继续跟踪、检查转移的原材料、物资、成品、机器设备数量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 按财政年度向海关机关执行决算报告

2. 关于资产转移手续
如接受并购企业继续使用被并购企业剩余的资产、原材料、物资、成品、半成品、机器设备,则必须在账簿系统上按规定用途跟踪和核算,并向海关机关报告决算。
如改变使用目的,转为内销,则按第38/2015/TT-BTC号通知(经第39/2018/TT-BTC号通知修改补充)改变使用目的。
3. 关于优先企业制度
完成并购并执行完整转移手续后,接受并购企业(新法人)如符合适用条件规定,可继续适用优先制度。
4. 关于生产基地申报手续
当出口货物加工生产基地信息发生变化(地址、规模、法定代表人等)时,企业必须在进口、将原材料、物资等运至新的委托加工地点、新存储地点之前向管理海关机关申报。
*注意: 对于其他变更内容,必须最迟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第10日前向海关机关申报。
如不改变已申报生产基地的海关单位,只需按附录II第20号表格或第38/2015/TT-BTC号通知(经第39/2018/TT-BTC号通知修改)附录V第12/TB-CSSX/GSQL号表格补充申报变更信息。
(根据 2025年11月24日的官方信件编号37713/CHQ-GS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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