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4日
颁布第 167/2025/ND-CP 号法令,修订第 08/2015/ND-CP 号法令:提供关于现场进出口和经认证的经营者 (AEO) 的详细规定
25 年 6 月 30 日,政府颁布了第 167/2025/ND-CP 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第 08/2015/ND-CP 号法令,该法令对现场进出口政策和适用于认可经济经营者 (AEO) 的制度提供了详细规定。
1. 第 08/2015/ND-CP 号法令第 35 条关于现场进出口的修正案。
在根据第 167/2025/ND-CP 号法令的最新修正案中,第 35 条继续保留关于现场进出口程序的规定,但现在更详细地规定如下:
“第 35 条。货物进出口现场的海关手续、海关检查和监管”
1, 现场进出口货物是指《海关法》第 47a 条第 1 款规定的货物,并辅以《招标投标法》第 3 条第 3 款的规定;公私合作形式的投资法;海关法;《增值税法》;进出口关税法;投资法;公共投资法;以及《公共财产管理和使用法》,包括:
a) 根据外国贸易商签订的合同在越南加工的货物,这些货物出售或转让给越南的组织或个人;
b) 越南企业与外国贸易商之间购买、租赁或借用的货物,并在越南贸易商指定的越南交货或接收。
2, 现场进出口货物必须办理海关手续;它们可以在执行海关程序之前或之后交付和接收;自提货收货之日起至办理完海关手续,或自办理完海关手续之日起至办理完收手续时止,均受海关检查监管。
3, 当境出口报关单和当场进口报关单均经海关清关的,视为已完成海关手续。
4, 货物的交货和接收的期限、地点和方法应按照外国贸易商的指示进行,并且必须在海关程序过程中或在实际交货和接收之前通知海关当局。
5, 财政部长应就本条的实施提供详细规定。

一些值得注意的点:
| 内容 | 旧规定 | 新规定 |
| 1. 越南企业与外国贸易商之间的交易 | 第 35 条第 1 款 c 点;要求“外国贸易商在越南没有商业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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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内企业与出口加工企业 (EPE) 之间的交易 | 第 35 条第 1 款 b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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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令对现场进出口的规定更加详细和清晰,从而为企业申请现场进出口程序提供了便利。
2. 修正「企业适用认可经济营运商 (AEO) 制度的条件”
第 167/2025/ND-CP 号法令对有关经认证的经营者 (AEO) 的某些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其中以下值得注意的亮点:
a. 法律合规性要求
新法规继续要求企业不得有海关违法行为或税务违规行为,从而导致逃税、走私或非法跨境运输货物等行为受到处罚。企业也不得犯下处罚超出海关执法组组长制裁权限的其他违规行为。
此外,新规明确了认定合规的评估期限为自企业提交申请档案之日起连续 24 个月。
第 167/2025/ND-CP 号法令第 1.5.a 条
“此条件的评估期应为连续 02(两年)年(24 个月),直至企业提交申请 AEO 制度的书面请求之日。”
b. 内部控制制度
第 167/2025/ND-CP 号法令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在确保货物安全、人员安全、运输安全、IT 系统和商业合作伙伴管理方面。
与以往的规定相比,这是一个重大变化,为企业准备和遵守以前未定义或模糊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了更清晰的法律基础。
c. 进出口周转要求
原则上,企业获得 AEO 资格所需的进出口营业额门槛与之前的规定保持一致,具体如下:
- 一般进口商/出口商的最低年进出口额:1 亿美元
- 出口越南生产商品的企业的最低年出口额:4000 万美元
- 在越南种植或养殖的农业和水产养殖产品出口企业的最低年出口额:3000 万美元
新法规取消了之前适用于报关代理的条件:
“d) 报关代理:必须每年至少处理 20,000 份报关单。”
d. AEO 续期
新法规要求海关当局在续签日期前三个月内重新评估企业,以确保继续遵守适用条件,而不是以前适用的自动续签。
第 167/2025/ND-CP 号法令第 1.6 条
“在 AEO 制度到期前的三 (03) 个月内,海关部门应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和管理结果进行评估……”
e.暂时暂停 AEO 身份
临时暂停 AEO 制度的最长期限已从之前的 60 天延长至 90 天,让企业在正式暂停之前有更多时间纠正违规行为。
第 167/2025/ND-CP 号法令第 1.6 条
“海关署长应发布自决定发布之日起 90 天内暂时暂停 AEO 制度的决定。”
3. 实施原地进出口及 AEO 制度规定
- 有关现场进出口政策的规定以及企业申请 AEO 制度的条件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同时,第 167/2025/ND-CP 号法令的所有其他规定将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生效。
UNI Customs Consulting 将继续为我们尊贵的客户及时提供海关法规的最新动态,尤其是与现场进出口和 AEO 政策相关的法规。
附件 (VIE)
- 第 167/2025/ND-CP 号法令修订了第 08/2015/ND-CP 号法令。 看这里
2025年6月25日
正式通过就地进出口规定
1, 海关法修正案正式获国会通过
2025年6月25日上午,在第十五届国会第九次会议上,国会正式表决通过《修正、补充海关法、增值税法若干条文法》。
《海关法》和《增值税法》的修正案将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获得通过的就地进出口相关重要规定包括:
a/ 补充第47a条纳入海关法,定义就地进出口货物:
“第47a条. 就地进出口货物之海关检查、监管
1.現場進出口貨物是指根據外國商人的指定,在越南交付、接收的貨物,依據越南企業與外國商人之間的買賣、加工、租賃、借用合同進行。
2.就地进出口货物须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检查、监管。
3. 政府详细规定本条内容”
b, 補充增值稅法第9.1條,規定就地出口貨物適用0%增值稅:
第四條、對增值稅法第九條第一款a點作如下修改補充:
“第9條 稅率
1.0%稅率適用於以下商品和服務:
a) 出口貨物包括:越南向國外組織、個人銷售並在越南境外消費的貨物;越南國內銷售給免稅區內機構並在免稅區內消費、直接服務於出口生產活動的貨物;隔離區內銷售給已辦妥出境手續的個人(外國人或越南人)的商品;免稅商店出售的商品;現場出口的貨物;”
c/ 补充已登记但尚未完成海关手续的现场进出口报关的过渡性规定:
“第 10 条。过渡条款
3, 海关法修正补充规定之过渡规定如下:
就地进出口货物属已登记但于本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海关手续之海关报关单,适用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
依此规定,“就地进出口“活动正式获得承认为海关法调整对象,为修正第08/2015/NĐ-CP号政府议定及其他相关文件奠定前提。
海关法修正案与多项对营商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之法律一同获得通过,包括:招标法;公私合伙投资法;增值税法;出口税、进口税法;投资法;公共投资法;公有资产管理使用法。
d. 法令及指導通函修正進度狀況
修正法令08/2015/NĐ-CP有關國內進出口規定之草案目前仍在審議中。
– 根據法令78/2025/NĐ-CP之規定,修正法令08預計還需1至2個月才能生效。
– 此時間可能會延長或縮短,視政府審議及核准程序而定。
– 以下為該法令第三次草案,更新日期為2025年6月9日。詳情請見此處。
法令詳細程序規定之指導通函將於法令正式生效後進行修正。
– 目前,財政部尚未就修正指導通函提出具體草案。
– 預計時程將視財政部審議程序而定。
2, 通过比例高 – 国会高度共识
海关法修正案之通过采电子表决方式进行,获得国会代表极高赞成比例。
- 参与表决代表数:434名
- 赞成代表数:432名
- 赞成比例:占国会代表总数90.38%
- 未表决代表数:2名
此比例显示国会对重要法律修正,特别是海关法就地进出口新规定,具有极高共识。
本公司UNI海关咨询顾问将持续更新就地进出口规定修正之最新资讯,并持续向贵客户提供更新。
附件资料 (VIE)
2025年6月17日
国会通过海关法修正案时间安排最新通报
1. 海关法修正案预计于2025年6月25日获得通过
根据第15届国会第9次会议第二阶段议程的最新安排,国会审议通过《海关法若干条款修正补充法》(同时包括《出入境税法》、《投资法》等法律)的时间已作出正式调整:
- 会期调整:原定2025年6月17日,现调整为2025年6月25日上午举行
- 审议安排:该法案将与以下相关法律打包审议表决:《招标法》、《公私合作投资法》、《出入境税法》、《投资法》、《公共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法》

2. 修正案主要内容
拟修订的《海关法》第47a条具体条文如下:
“第47a条 境内交割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
- 境内交割进出口货物,是指根据越南企业与境外贸易商签署的买卖、委托加工、租赁或借用等合同,在越南境内指定地点进行交付收货的货物。
- 境内交割进出口货物须依法办理海关申报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 具体实施细则由政府另行制定。”
我们UNI海关咨询将持续关注境内交割进出口业务相关法规的最新动向,并及时为客户提供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引。
相关文件(越文版):
2025年6月16日
《海关法》修订案中关于境内进出口的规定即将获得通过
1, 《海关法》修订案预计将于2025年7月正式生效
《修订、补充〈海关法〉若干条款的法律》(同时修订《进出口税法》《投资法》等)将于2025年6月17日提交第十五届国会审议,并预计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在此次修法中,将对第47a条——关于境内进出口的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以更好地适应实际操作需求并推动海关程序改革。这一修订将成为未来继续开展境内进出口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
根据草案,拟新增的《海关法》第47a条内容如下:
第47a条:境内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
- 境内进出口货物,是指根据外国商人的指定,由越南企业与外国商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加工、租赁、借用合同项下,在越南境内交付和接收的货物。
- 境内进出口货物必须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的检查与监管。
- 政府将对本条款作出具体规定。

2, 修订《第08/2015/NĐ-CP号议定》的草案目前正处于审查阶段
a, 草案审查阶段
配合《海关法》的修订,财政部也正在推进修订第08/2015/NĐ-CP号议定的工作,其中将补充和完善关于境内进出口货物海关手续的相关规定。
- 2025年6月11日,财政部向司法部发出8172/BTC-CHQ号公文,提请对该议定草案进行审查。
- 财政部也希望能在2025年6月15日之前收到反馈意见,以便确保该议定能与修订后的《海关法》同步发布实施。
b, 当前议定的修订程序包括:
- 起草修订议定草案;
- 编制审查申请材料;
- 由司法部组织开展审查;
- 根据意见修改、完善草案;
- 提请政府审议通过草案;
- 政府通过并公布议定。
(依据《第78/2025/NĐ-CP号议定》第28条与第30条)
目前,修订《第08/2015/NĐ-CP号议定》的草案正处于审查组织阶段。
我们——UNI海关咨询公司,将持续跟进有关境内进出口规定修订的进展,并第一时间向客户提供最新信息。
附件(越文原件):
第08/2015/NĐ-CP号政府议定第三稿修订草案:维持并细化就地进出口政策规定
2025年5月8日,财政部(海关总局)完成了第08/2015/NĐ-CP号政府议定第三稿修订草案。本草案在综合研究并吸收各部门、机构、企业协会及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
本稿草案中,就地进出口手续规定继续保留在第35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35条 就地进出口货物海关手续、检查及海关监管
1, 就地进出口货物系指海关法修正补充法第…条第…款规定的货物,包括:
a) 在越南境内加工且由外商委托加工后销售、转让给越南境内组织或个人的货物;
b) 越南企业与外商之间进行买卖、租赁、借用交易,且由外商指定与越南境内企业进行货物交付接收的货物。
2, 就地进出口货物必须办理海关手续;可先行交付接收货物后补办海关手续,或先办理海关手续后进行货物交付接收;自货物交付接收开始至海关手续完成,或自海关手续办理开始至货物交付接收完成期间,均需接受海关检查监管。
3, 就地进出口货物在相应的就地出口报关单和就地进口报关单均已完成海关手续时,视为完成海关手续。
4, 货物交付接收的时限、地点、方式按外商指定执行,并应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或货物交付接收实施前向海关部门进行通报
5, 财政部长对本条款进行具体规定”
主要修订要点:
- 现行第c项规定情形(越南企业与外商间交易)继续予以保留(现调整为第b项),同时取消”外商在越南无实体机构“的限制条件
- 现行第b项规定情形(内资企业与出口加工企业间交易)予以废止,不再适用就地进出口手续。但实际操作中,此类交易仍可通过常规海关手续办理。
相较于2025年3月11日发布的海关法修订草案,本次议定草案对就地进出口规定的表述更加详细具体。
延伸阅读: 海关法修订草案:延续就地进出口业务
今后一段时期内,规范海关法、第08/2015/NĐ-CP号政府议定的第38/2015/TT-BTC号通函很可能将继续修订,以完善就地进出口业务的法律框架。
2025年5月13日,财政部已向司法部发出第6377/BTC-CHQ号公函,申请对议定草案进行审查。
UNI海关咨询公司将持续跟踪就地进出口规定修订的最新动态,并及时向广大客户提供信息更新。
附件资料(越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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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草案:维护国内进出口体系
针对海关当局“删除国内进出口相关条款“的建议,财政部向政府报告,不应删除国内进出口条款,而应明确界定国内进出口的定义,并增加管理监督程序。
由于目前仍处于草案阶段,在最终生效前可能会有变动。此外,实施细则和实施规定等详细程序尚未制定。因此,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后续变动情况。
我们,Uni Customs Consulting,预计将于2025年4月17日以KOTRA代表的身份参加与海关总局的座谈会,并将继续核实与草案相关的详细内容。
财政部法律草案内容如下:
1, 目的
为执行2024年12月22日政治局关于科学技术发展、创新和国家数字化转型突破的第57-NQ/TW号决议
2, 财政部提出修订的法律草案
- 招標法
- 公私合作形式的投資法;
- 海關法;
- 進出口稅法;
- 投資法;
- 公共投資法;
- 公共財產管理和使用法
3, 國內進出口相關草案內容摘要
a, 報告
| 2.3. 海關法部分條款的修訂和修正(該法第 3 條)
b) 海關法增加了第 47a 條關於現場進出口貨物的海關程式、檢查和監督的規定,其中規定了海關對現場進出口貨物的檢查和監督如下規定: 現場進出口貨物是指根據外貿商與越南企業之間的銷售、加工或租賃協定,在越南貿易商的指導下在越南交付和接收的貨物 。 現場進出口貨物必須辦理海關手續,接受海關查驗和監管。 |
b, 海關法草案的內容
| 增加第47a条如下:
“第47a条. 关于国内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检查和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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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財資報告
| c) 目前,越南約有 1,400 家出口加工企業,其中 100 多家出口加工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活躍在電子、高科技和機械製造領域,其中包括英特爾、惠普、三星、安克爾、LG、松下、索尼等世界領先的科技企業。商業協會,尤其是高科技和半導體行業的商業協會,認為當地的進出口程式很有吸引力,他們認為這些程式和管理系統與海關程式和管理系統一致,從而促進了生產出口商品的供應鏈的發展。
平均每年(2018-2022年),約有188萬份本地進出口報關單已完成註冊和海關手續。根據政府行政程式改革諮詢委員會的 2022 年合規成本指數 (APCI 2022) 評估報告,跨境貿易活動遵守行政程式的平均成本為 384 萬越南盾(以越南貨幣計),平均出口成本為 201 萬越南盾,進口成本為 618 萬越南盾。完成跨境貿易交易手續所需的平均時間為14.9小時(出口為13.5小時,進口為16.6小時),其中7.1小時(佔總時間的46.7%)用於港口辦理接收貨物的手續。 目前,當地的進出動在法律層面上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公司選擇出口到保稅倉庫/免稅區或出口到鄰國(用作中繼點/樞紐),然後根據海關法、外貿控制法和商法典再進口到越南。這些活動涉及每件貨物和報關的運輸、儲存、保險、運輸和港口相關費用。 另一方面,如果適用當地的進出口手續,買賣雙方可以根據外貿商的指示直接發送和接收貨物,省去了上述中間費用(節省在港口接收貨物所需的 7.1 小時(佔總處理時間的 46.7%),省去了倉庫租金、運輸租金、保險等行政費用)。
在起草修訂和補充第 08/2015/NĐ-CP 號法令的過程中,在綜合海關檢查和監管系統政策發展意見的過程中,各部委和國家管理機構認為,第 08/2015/NĐ-CP 號法令第 35(1) 條規定的本地進出口內容對企業有利,但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為了維持本地進出動以方便企業,必須提交主管當局在法律層面進行修訂和補充。 |
D, 与海关总局的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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