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海關最新電子報內容如下:
I. 延長對原產於中國和韓國的平板鋼材的反傾銷措施適用期限
案件編號:ER01. AD04
適用貨物範圍:合金或非合金平板鋼材,可鍍層或未經鍍層,之後進行塗漆處理。
通用名稱:彩塗鋼板或彩鋼。
1. 相關HS編碼:
7210.70.12, 7210.70.13, 7210.70.19, 7210.70.21, 7210.70.29, 7210.70.91, 7210.70.99, 7212.40.11, 7212.40.12, 7212.40.13, 7212.40.14, 7212.40.19, 7212.40.91, 7212.40.99, 7225.99.90, 7226.99.19, and 7226.99.99.
貨物原產地:韓國和中國。
適用期限:延長反傾銷措施適用期限5年,從2024年10月24日0時起到2029年10月23日
平均反傾銷稅率:中國:34.27%; 韓國:19.25%。
反傾銷稅稅率及適用企業名單:詳情請參閱相關文件
2. 豁免適用的產品:
- 以熱軋鋼為基材的產品
- 表面未塗漆的產品
- 用於電子和家電行業的高品質PCM和VCM彩塗鋼產品
- 用於火力發電廠的PVDF塗層鋼產品
- 越南尚未生產的彩塗鋼產品
3. 豁免條件:
- 對(i)和(ii)項的豁免:依據海關機關檢測結果或權威機構的鑒定結果。
- 對(iii)、(iv)和(v)項的豁免:向貿易防衛局(工貿部)提交豁免申請。
4. 補充申報義務:
對於自2024年10月24日0時起登記報關的進口貨物,若企業尚未進行反傾銷稅申報,需按照規定進行補充申報。
(根據2024年10月24日第2822/QĐ-BCT號決定和2024年10月25日第5208/TCHQ-TXNK號公文)

II. 出口至保稅倉庫后再進口回國內的貨物適用特別優惠關稅的條件
2024年10月24日,海關總署發佈了編號為5177/TCHQ-GSQL的公文,指導出口至保稅倉庫后再進口回國內的貨物享受特別優惠進口稅的條件。
1.海關總署意見如下:
從保稅倉庫進口至國內市場的貨物,如符合《特別優惠進口稅率表》所規定的條件,可適用相應的特別優惠進口稅率。
2. 具體條件包括:
- 貨物在特別優惠進口稅率表內.
- 貨物符合原產地規定(包括直接運輸規定).
- 貨物具備原產地證明檔.
3. 關於直接運輸條件的注意事項:
直接運輸適用於從出口成員國到進口成員國領土的貨物運輸過程,包括貨物從國外運輸至越南保稅倉庫的過程。
出口至保稅倉庫后再進口回國內的越南貨物,如未經過任何干涉並始終處於海關監管之下,視為符合直接運輸規則。
(根據2024年10月24日 編號為5177/TCHQ-GSQL的公文)
III. 出口至保稅倉庫后再進口回國內的貨物適用特別優惠關稅的條件
2024年10月24日,海關總署發佈了編號為5177/TCHQ-GSQL的公文,指導出口至保稅倉庫后再進口回國內的貨物享受特別優惠進口稅的條件。
海關總署意見如下:
從保稅倉庫進口至國內市場的貨物,如符合《特別優惠進口稅率表》所規定的條件,可適用相應的特別優惠進口稅率。
具體條件包括:
- 貨物在特別優惠進口稅率表內
- 貨物符合原產地規定(包括直接運輸規定)
- 貨物具備原產地證明檔
關於直接運輸條件的注意事項:
直接運輸適用於從出口成員國到進口成員國領土的貨物運輸過程,包括貨物從國外運輸至越南保稅倉庫的過程。
出口至保稅倉庫后再進口回國內的越南貨物,如未經過任何干涉並始終處於海關監管之下,視為符合直接運輸規則。
(根據2024年10月24日 編號為5177/TCHQ-GSQL的公文)
IV. 進口貨物海關估價核查程式
越南海關總署近日發佈了編號為4918/TCHQ-TXNK的公文,詳細指導進口貨物的海關估價核查程式。
海關總署的意見如下:
在進行核查時,海關機關必須檢查報關單上的海關估價,並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1. 對於需實際檢查整個貨物批次的商品(海關申報單包含多種商品)
- 如果由於「未正確、未充分填寫海關申報單上的商品描述標準,影響到海關估價」,則海關機關有權拒絕申報的估價。
海關機關要求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申報。 逾期未補充的,海關機關將進行稅款核定。
- 如果商品的申報海關估價存在疑問,則海關機關將與企業磋商,以明確商品的海關估價。
海關機關將要求企業提供更多資訊、資料或證據,以確認申報海關估價的準確性。
- 如果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則海關機關必須接受申報的海關估價。
因此,如果海關機關在未進行檢查及檢查結果處理步驟的情況下,直接否定整個貨物批次的申報海關估價,缺乏依據。
(根據 《第 39/2018/TT-BTC號通告》第1條第14款)
2. 對於需要分析、分類、鑒定的商品
- 海關機關對商品進行分析、分類和鑒定,並獲取結果。
- 根據結果,如果發現有影響申報海關估價的因素,海關機關必須收集完整的憑證,以核實商品的實際價值。
- 海關機關根據海關估價核實結果進行稅款核定,並處理違規行為(如有)。
(根據2024年10月11日第4918/TCHQ-TXNK號公文)
V. 越南特別優惠進口稅表以實施VIFTA協定(越南-以色列)
2024年10月15日,政府剛剛發佈了關於越南對以色列進口貨物的特別優惠進口稅表的《第131/2024/NĐ-CP號議定》。
稅表的基本信息總結如下:
適用物件: 根據越南與以色列之間的VIFTA協定的出口和進口貨物(共計:11,000種貨物)。
適用時間: 從2024年10月15日到2027年12月31日。
1. 適用及稅率削減時程表:
- “2024”欄:適用稅率自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結束
- “2025”欄:適用稅率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結束
- “2026”欄:適用稅率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結束
- “2027”欄:適用稅率自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結束
2. 關稅配額稅率:
- 商品組 04.07:鳥蛋及禽蛋,完整外殼,生的,已保存或已煮熟。
- 商品組 17.01:甘蔗糖或甜菜糖,以及化學上純凈的蔗糖,固態。
- 商品組 24.01:未經加工的煙草葉; 煙草葉廢料。
- 商品組 25.01:鹽(包括食鹽和已變性鹽)以及純凈氯化鈉,可能在水溶液中,或含有抗結塊劑或增稠劑; 海水。
3. 普通產品的稅率
針對普通產品(不在配額內)的特別優惠稅率在稅表中有詳細規定。
詳細資訊請檢視:VIFTA 2024 – 202稅表
4. 適用稅率的條件:
- 屬於特別優惠進口稅表。
- 從以色列進口到越南。
- 符合貨物原產地規定,並按照VIFTA協議及現行規定提供原產地證明檔。
對於從保稅區進口的貨物:如果企業符合上述條件(1)和(3),可適用VIFTA協議的特別優惠稅率。
稅表閱讀指南:
符號“*”:進口貨物不享受VIFTA協議的特別優惠進口稅率。
(根據2024年10月15日第134/2024/NĐ-CP號議定)
VI. 關於2024年根據CPTPP協定向墨西哥出口紡織品的關稅配額規定
最近,工業和貿易部發佈了第2680/QĐ-BCT號決定,規定了2024年根據CPTPP協定向墨西哥出口的紡織品關稅配額。 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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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商品描述 |
數量/重量 |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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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在5202到5207、5508、5509、5511組的紗線,以及第60章的織物和第58章的產品、5902組和5910組的產品,使用《工業部2019年4月19日發佈的第07/2019/TT-BCT 號通告》中附件II第2和第3項的原材料在越南生產。 |
250,000 |
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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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在第61章的針織服裝,按照附件II第1、4、7項的輸出要求,在越南生產,使用附件II中上述條目的描述中列出的原材料,依據《工業部2019年4月19日發佈的第07/2019/TT-BCT號通告》。 |
2,500,00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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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在第62章的梭織服裝,按照附件II第5和6項的輸出要求,在越南生產,使用附件II中上述條目的描述中列出的原材料,依據《工業部2019年4月19日發佈的第07/2019/TT-BCT號通告》。 |
750,00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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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紡織品,HS編碼為6111.30、6209.30,以及由HS編碼為9619的合成纖維製成的兒童尿布 |
50,000 |
件 |
(根據2024年10月9日發佈的第2680/QĐ-BCT號決定)
VII. 暫停開展暫時進口、再出口及轉口貿易的廢料目錄
工貿部剛剛發佈了《第18/2024/TT-BCT號通告》,規定了暫停開展暫時進口、再出口及轉口貿易的廢料目錄。
據此,暫停開展暫時進口、再出口及轉口貿易的廢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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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 |
商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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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
2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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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膏; 無水石膏; 燒石膏(包括煆燒石膏或煆燒硫酸鈣),不論是否著色,是否添加少量催化劑或抑製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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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
2618 |
00 |
00 |
來自鐵或鋼工業的粒狀爐渣(爐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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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 |
00 |
00 |
爐渣、冶金爐渣(除粒狀爐渣)、爐渣碎屑及來自鐵或鋼工業的其他廢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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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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爐渣、灰燼及殘渣(不包括從鐵或鋼生產過程中獲得的殘渣),含有金屬、砷或其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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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
3818 |
00 |
00 |
用於電子設備的摻雜化學元素,形式為盤片、薄片或類似形狀; 用於電子設備的摻雜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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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
3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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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粘的塑膠板、片、膜、箔、帶及其他平面形狀物品,不論是否成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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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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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泡沫塑膠板、片、膜、箔及帶,未加固、未覆蓋、未層壓或未與其他材料結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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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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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塑膠板、片、膜、箔及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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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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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運輸或包裝貨物的塑料製品; 塑膠瓶蓋、瓶塞、閥門蓋及其他塑膠封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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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袋及包(包括錐形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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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3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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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烯聚合物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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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鋁箔加固的無菌袋(不包括開底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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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3 |
21 |
11 |
– – – –寬度≥315毫米且長度≥410毫米,配有密封墊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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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3 |
21 |
19 |
– – – –其他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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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3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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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塑膠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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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3 |
29 |
10 |
– – –鋁箔加固或未加固的無菌袋(不包括開底袋),寬度≥315毫米且長度≥410毫米,配有密封墊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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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3 |
29 |
90 |
– – –其他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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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
4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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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紙或廢紙板(廢料及碎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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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
5003 |
00 |
00 |
絲綢廢料(包括不適於紡絲的繭、廢纖維及再生纖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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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
5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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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毛廢料或細毛及粗毛動物毛廢料,包括廢纖維,但不包括再生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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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
00 |
00 |
再生羊毛或再生細毛及粗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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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
5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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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廢料(包括廢纖維及再生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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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
5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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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纖維廢料(包括廢纖維、廢紗及再生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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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
6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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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紡織品碎料、繩索、纜索(cordage)、繩子及電纜,或由紡織材料製成的新廢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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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
7001 |
00 |
00 |
玻璃碎片及玻璃廢料和其他碎片,除陰極射線管玻璃或屬於85.49類的活性玻璃外;塊狀玻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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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
7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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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鋼鐵及碎片; 由廢鋼鐵重新熔鑄成的錠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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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
7404 |
00 |
00 |
銅廢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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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
7503 |
00 |
00 |
鎳廢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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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
7602 |
00 |
00 |
鋁廢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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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
7902 |
00 |
00 |
鋅廢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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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章 |
8002 |
00 |
00 |
錫廢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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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
8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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鎢及鎢製品,包括廢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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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1 |
97 |
00 |
– –廢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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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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鉬及鉬製品,包括廢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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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2 |
97 |
00 |
– –廢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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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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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鎂及鎂製品,包括廢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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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4 |
20 |
00 |
–廢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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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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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鈦及鈦製品,包括廢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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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8 |
30 |
00 |
–廢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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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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鋯及鋯製品,包括廢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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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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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9 |
31 |
00 |
– –含鉿量不超過1/500的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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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9 |
39 |
00 |
– –其他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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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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銻及銻製品,包括廢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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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 |
20 |
00 |
–廢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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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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錳及錳製品,包括廢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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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 |
00 |
10 |
–廢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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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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鈹、鉻、銫、錸、鉈、鎘、鍺、釩、 鎵、銦及鈮(鈯鉂),以及這些金屬製成的產品,包括廢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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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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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2 |
22 |
00 |
– –廢料及碎片 |
注意:
- HS編碼為3919、3920、 3921、3923.21、3923.29的產品僅適用於已使用過的商品。
- 根據本通告,暫停開展轉口貿易的規定不適用於貨物從出口國直接運至進口國而未經過越南口岸的情況。
《第18/2024/TT-BCT號通告》是《第27/2019/TT-BCT號通告》的延續。 與《第27/2019/TT-BCT號通告》相比,暫時停止開展暫時進口、再出口及轉口貿易的廢料清單規定得更加詳細,明確列出了HS編碼及商品描述。
《第18/2024/TT-BCT號通告》將於2025年1月1日生效,並有效至2029年12月31日。
(根據2024年10月8日發佈的《第18/2024/TT-BCT號通告》)
VIII. 關於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進口貨物退稅的指導
2024年10月8日,海關總署(GDC)發佈了《第4855/TCHQ-TXNK號公文》,指導關於用於生產、經營但已經用於生產出口貨物的進口貨物退稅問題。
海關總署的意見如下:
1. 關於確定進口貨物免稅依據的指導:
- 出口生產企業: 企業必須在越南擁有生產基地,並擁有或使用與進口原材料相匹配的機器設備。
- 退稅範圍: 退稅的進口原材料的價值或數量應為實際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部分。
- 海關手續: 出口貨物必須按照出口生產的貿易類型辦理相關手續。
- 出口形式: 可以直接出口或通過委託方式進行進口貨物和出口產品的貿易。
(根據《第134/2016/NĐ-CP號議定》第36條、第3款)
2. 退稅信息申報指導:
企業必須根據《第18/2021/NĐ-CP號議定》附錄VI中的第10號表格——“進口原材料稅務報告及退稅申請”提供已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進口原材料報關單的完整資訊。 在辦理出口手續時,納稅人必須在出口報關單上申報該產品是由先前進口的貨物生產的。
- 具體來說,在電子海關申報單的「備註」欄或紙質海關申報單的「其他記錄」欄中,企業需註明「出口產品由進口貨物生產」。
- 海關申報人無需在產品出口報關單上詳細列出進口貨物的報關單清單。
(根據《第5644/TCHQ-TXNK號公文》的指導)
在辦理退稅手續時,企業必須詳細申報正在申請退稅的進口原材料。
重要資訊包括:進口報關單、已使用的原材料數量、實際使用定額及《第18/2021/NĐ-CP號議定》附錄VII第10號表格中的其他相關信息。
企業必須提交與上述資訊相關的憑證,以便海關有依據進行退稅審核。
(根據2024年10月8日《第 4855/TCHQ-TXNK號公文》)
請參考此連結,了解可退稅商品的條件:
IX. 需要進行進口食品安全國家檢查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目錄
2024年9月19日,衛生部長發佈了《第15/2024/TT-BYT號通告》,規定了“需要進行進口食品安全國家檢查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及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據此,需進行食品安全檢查的貨物目錄包括:
- 補充食品 – 1種商品;
- 食品添加劑 – 391種商品
- 食品容器及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 – 6種商品。
(查看詳細目錄: PDF 檔案)
1. 檢查方式:
- 常規檢查方式: 適用於《目錄》中的貨物,通過檢查進口貨物的資料進行審核。
- 嚴格檢查方式: 適用於不在《目錄》內,但在之前的檢查中未達標或被相關部門發出安全警告的貨物,通過檢查海關資料並結合抽樣檢測進行審核。
2. 免檢情況:
屬於《第15/2018/NĐ-CP號議定》第13條中規定的免於進口食品安全國家檢查的貨物,包括:
- 已獲得產品公示登記確認書的貨物。
- 入境人員攜帶的貨物或在行程前後寄送的用於個人使用、禮品、贈品,且符合免稅限額的貨物。
- 適量的用於測試或研究的貨物。
- 用於展會或展覽展示的貨物。
- 僅用於生產出口商品或內部生產而不在國內消費的貨物、原材料。
名列於《目錄》中的貨物,但不用於食品、食品添加劑或食品加工助劑。
不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工具。
不在《目錄》中的貨物,除本通告第2條、第3款、b點規定的情況外。
本通告自2024年11月2日起生效。
(根據2024年9月19日發佈的《第15/2024/TT-BYT號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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