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8日,税收、规费及手续费政策管理监督局发布第1947/CST-GTGT号公文,指导关于进口用于出租经营运输的飞机的特别消费税、增值税政策。
详细指导内容如下:
- 关于特别消费税:进口用于出租,用于货物、旅客、游客运输经营目的(或安保、国防、救护、救援、消防等专用目的)的飞机,属于不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对象。
- 关于增值税:属于国内尚未能生产的类型的飞机,若进口以形成企业固定资产,或从境外租赁以服务于生产经营、出租,则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对象。
(根据2026年07月08日第1947/CST-GTGT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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