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最新的海關簡報,更新於2025年1月,敬請大家閱讀關注!
I. 越南與韓國簽署互認優先企業協定(AEO MRA)
2024年12月24日下午,在越南海關總署,越南海關總署局長Nguyễn Văn Thọ與韓國海關總署海關專員Ko Kwang Hyo先生簽署了關於優先企業的互認協定(AEO MRA)。
簽署AEO MRA協定後,AEO企業將在越南和韓國兩國享受優先企業政策的優惠。 目前,兩國正在完成必要的程式,以為實施AEO MRA計劃提供法律基礎。
根據韓國海關的統計,截至2024年8月,韓國有935家AEO企業,約佔韓國出口總額的50%和進口總額的70%。
與此同時,截至2024年8月,越南有76家AEO企業,其進出口總額佔越南進出口總額的30%以上。
此協定是在越南與韓國於2022年12月簽署並於2023年9月生效的修訂議定書基礎上達成的,該議定書涉及兩國在海關領域的合作與相互支援。
(根據 越南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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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英國正式批准CPTPP協定
2024年10月16日,英國宣佈正式完成批准《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CPTPP)的所有手續。
自2024年12月15日起,CPTPP協定將在英國正式生效。 此事件將使越南與英國之間的進出口貨物在符合CPTPP協議規定的原產地規則的情況下,享受關稅優惠。
需要注意的是,越南的CPTPP原產地證書(C/O)必須用英文填寫並列印。 填寫內容必須與已完成海關手續的報關單及其他單據(如提單、商業發票和原產地檢驗報告書,如有要求檢驗)一致。
隨著英國加入CPTPP,英國正式成為該貿易區的第12個成員國,加入的成員國還包括加拿大、墨西哥、秘魯、智利、紐西蘭、澳大利亞、日本、新加坡、汶萊、馬來西亞和越南
(根據 2024年11月21日發佈的第 981/XNK-XXHH號公文)

III. 繼續在2025年上半年降低加值稅
2024年12月31日,政府發佈了180/2024/NĐ-CP號議定,關於在2025年上半年降低加值稅(’GTGT’)。
海關總署也已發佈了6068/TCHQ-TXNK號公文,指導實施上述減稅政策。
主要需注意的內容如下:
1. 減增值稅物件及減加值稅幅度:
- 減稅物件:適用10%增值稅稅率的貨物和服務。
- 減稅幅度:
- 按照抵扣法計算稅款:減稅2%(適用8%增值稅稅率)
- 按照營業收入百分比稅率計算稅款:如果開具發票,減稅20%的增值稅計算百分比
(依據《 第180/2024/NĐ-CP號議定》第1條、第1.2條)
2. 不適用減加值稅的商品和服務:
- 屬於以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 – 詳細信息見 附件I
- 電信、金融、銀行、證券、保險、房地產
- 金屬、成品金屬、
- 礦產品(除煤炭開採)、焦炭、精煉石油、化學品
- 資訊技術商品和服務 – 詳細信息見 附件III
- 特別徵稅商品和服務 – 詳細信息見 附件II
- 不適用10%增值稅稅率的商品和服務
- 煤產品:僅在煤炭開採環節減稅
(依據《 第180/2024/NĐ-CP號議定》第1.1條)
3. 在VNACCS/VCIS系統上的申報指導:
- 在電子進口報關單的「適用稅率/稅額及其他稅項」欄中,使用代碼VB235來申報8%增值稅稅率。
自2025年1月1日0時起,適用於減稅加值稅的商品。
- 不適用VB235代碼的情況:
- 不徵收加值稅的商品
- 徵收0%或5%加值稅的商品
- 不屬於《174/2024/QH15號決議》規定的減稅商品
增值稅減稅政策將在進口、生產、加工、商業經營等各環節統一實施,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據 第180/2024/NĐ-CP號議定 和 第 6068/TCHQ-TXNK號公文)
IV. 海關法規遵守激勵計劃
2024年12月4日,海關總署頒佈了關於實施《鼓勵企業遵守海關法律計劃》的第2790/QĐ-TCHQ號決定(簡稱“計劃”)。 以下是該計劃的主要內容:
1.計劃目的:
- 鼓勵企業在進出口活動中自願遵守海關法律法規,提高合規操作水準。
- 為企業提供便利,降低運營成本與風險,並協助解決海關手續中的困難。
- 增強海關與企業之間的合作夥伴關係,推動進出口活動發展,提高海關管理效率。
2. 計劃的利益:
- 海關部門協助解決企業在通關手續中的問題,提供關於申報程式、文件審核及貨物檢查的指導。
- 與港口、倉庫和堆場企業合作,為貨物裝卸和交接提供便利條件。
- 提供企業合規情況的反饋報告,並就進出口過程中的潛在風險發出預警。
- 支援企業降低檢查成本,併為採用掃描器檢查創造條件。
- 提供最新的海關手續資訊、新政策解讀,併為企業組織專業培訓課程。
- 借助技術平臺,實現管理流程的數位化,並向企業提供高效支援。
- 在集中稅務會計系統上即時更新稅務資訊,確保企業獲取最新稅務政策。
3. 參與計劃的物件
- 海關機構:作為計劃的管理和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計劃。
- 進出口企業:從事進出口活動的企業,滿足計劃參與標準,並以提升海關法律合規水準為目標。
- 企業、組織與商業協會:以榮譽成員身份參與,協助支援計劃的實施與發展。
4. 參與計劃的條件
| 編號 | 條件 | 符合等級2的企業 | 符合等級3的企業 |
| 1 | 企業檔案資訊 | 完整、準確更新 | 完整、準確更新 |
| 2 | 遵守法律法規 |
在365天內未被處罰 (排除項:違反海關清關時間、稅務申報期限、海關申報) |
在365天內未被處罰 (排除項:違反海關清關時間、稅務申報期限、海關申報) |
| 3 | 黃、紅色通道比例 | > 30%/年 | > 30%/年 |
| 4 | 申報單數量 |
> 100份申報單/年 > 150份申報單/年 |
> 100份申報單/年 > 70份申報單/年 |
| 5 | 進出口額 |
> 1000萬美元/年 > 2000萬美元/年 |
> 2000萬美元/年 > 700萬美元/年 |
| 6 | 員工數量 |
> 50名員工 > 100名員工 |
> 50名員工 > 70名員工 |
| 7 | 已繳納稅款金額 | > 100億越南盾/年 | > 50億越南盾/年 |
| 注: 企業可以選擇以下兩個標準中的一個:標準4(申報單數量)或標準5(進出口額)。 符合等級2的企業:企業遵守非常高的標準。 符合等級3的企業:企業遵守較高的標準。 | |||
5. 參與計劃的註冊方式:
- 海關總署將主動建立符合上述標準的企業名單,進行宣傳並鼓勵企業參與該計劃。
- 希望參與的企業需要提交註冊表格——表格編號01,提交給海關總署。
下載表格請點擊此處。
- 如果企業符合標準,海關總署將簽署諒解備忘錄併為企業頒發會員證書
(根據 第2790/QĐ-TCHQ號決定)
V. 新規關於電動車進口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近日,越南頒布了一系列新規定,其中包括針對進口電動車的技術安全質量認證流程和手續的變更。這些新規定將於2025年1月1日正式生效,預計將對電動車及其配件的進口企業產生一定影響。
1. 自2025年1月1日起取消進口電動自行車的質量檢驗規定
根據《第54/2024/TT-BGTVT號通告》,正式廢除《第41/2013/TT-BGTVT號通告》中關於進口電動自行車技術安全質量檢驗的規定。
(根據《2024年第54號通告》第22條第2款)
《第54/2024/TT-BGTVT號通告》僅適用於對進口機動車輛(汽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及其零配件的質量檢驗。 電動自行車屬於簡易車輛類別,因此不在適用範圍內。
(根據《第53/2024/TT-BGTVT號通告》第6條)
因此,從2025年1月1日起,如果沒有新的規定取代被廢除的《第41/2013/TT-BGTVT號通告》,電動自行車進口可能無需辦理質量檢驗手續。
閱讀更多:「電動自行車進口企業的建議」點擊此處。
2. 自2025年1月1日起電動摩托車進口手續
(根據《第54/2024/TT-BGTVT號通告》第5條)
a. 檢驗注冊所需檔:
- 檢驗注冊申請表
- 進口車輛資訊表
- 製造商提供的車輛功能和技術參數說明檔
- 商業發票及貨物清單
- 進口貨物申報單
- 安全測試報告
- 能耗注冊表
- 能耗測試報告
- 檢驗計劃確認書
因此,《第54/2024/TT-BGTVT號通告》的新要求是,進口電動摩托車必須進行能耗登記並接受能耗測試。
b. 進口車輛的質量檢驗方式
(i) 檢驗方式及樣品測試:
此方式適用於以下情況:
- 首次進口到越南的車輛型號;
- 獲得認證已超過36個月的車輛型號,在36個月期限屆滿前不早於6個月,按照進口商的建議從進口貨物中隨機挑選測試樣品;
- 與前一批貨物相同型號的貨物,但前一批貨物已被發出不合格通知。
檢驗內容:
- 審核註冊檢驗文件的內容一致性;
- 檢查車架號(VIN)和發動機號的狀態,並將其與檢驗註冊檔中的車架號、發動機號清單進行對比;
- 確定批次中的車型類型。 每種車型隨機選取一輛樣品車輛進行檢查,對照車輛樣品與檢驗註冊檔中的資料,並進行測試。 每種機動車輛的測試要求詳見本通告附錄IX;
- 在進口商補充安全測試報告和排放測試報告后,重新審查和評估相關文件。
(ii) 抽查檢驗方式
抽查檢驗方式適用於從第二批貨物開始,僅需檢查檔並與樣品車輛進行對比。
檢驗內容:
- 審核注冊檢驗檔的內容一致性;
- 檢查車架號(VIN)和發動機號的狀態,並將其與檢驗注冊檔中的車架號、發動機號清單進行對比;
- 確定批次中的車型類型。
每種車型隨機選取一輛樣品車輛,檢查樣品車輛與註冊檢驗檔中的資料是否一致。
(根據《第54/2024/TT-BGTVT號通告》第6條、第7條)

c. 檢驗流程中需注意的事項
車架號以下簡稱為「VIN」。
(i) 檔被拒絕的情況:
- 檢驗注冊檔中的圖片或內容不符合國家主權要求,或包含可能影響越南國家安全、政治、經濟、社會、外交關系的內容;
- 檢驗注冊檔中未申報車架號(VIN);
(ii) 文件被評定為不合格的情況:
- 檢查的車輛VIN或發動機號與檢驗注冊檔中的資訊不一致
- 車輛沒有VIN
- 車輛的部分或全部VIN無法識別
- 車輛的VIN標刻在金屬板或其他材料上,並通過焊接、鉚釘、膠水等方法固定在車架上
- 車輛沒有品牌
- 車輛的VIN與此前已進口車輛的VIN重復
(iii) C其他需注意的情況
-
車架號(VIN)無法讀取、被塗改或修改的車輛需要進行專業鑒定
-
檢驗注冊檔與實際車輛不符的情況,允許進口商在15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檔
-
根據檢驗機構的要求,可使用製造商的軟件檢查車輛結構,代替實際測試
-
在國外進行試驗的測試樣品車輛,必須提供製造商確認車輛為未使用狀態的證明
-
運輸過程中受損的進口車輛,允許進行修復或更換相同型號的未使用零配件(適用於以下部件:車身外殼、玻璃、燈具、繼電器、後視鏡、雨刮器、電池、輪胎、擋風玻璃)
(根據《第54/2024/TT-BGTVT號通告》第4條)
3. 在越南市場銷售前公開能耗水準並粘貼能源標籤
摩托車屬於強制粘貼能源標籤的交通工具類別。
(根據《第 04/2017/Q Đ-TTg號決定》第1.4條)
電動摩托車在銷售前必須公開能耗水準並粘貼能源標籤。 公開的信息必須與認證結果一致,並在進口商網站上公佈(如有)。
能源標籤需向越南工業與貿易部註冊備案。
(根據《第54/2024/TT-BGTVT號通告》第15條)
4. 進口商的責任
-
確保進口貨物的原始狀態符合規定,以便認證機構進行檢驗;
-
每年提交關於能源標籤粘貼的年度報告,提交截止日期為12月31日;
-
將車架號(VIN)和發動機號的拓印件粘貼在進口車輛的技術安全質量和環境保護認證檔的背面,並加蓋騎縫章,以便按照公安部部長的規定開展全流程在線車輛注冊工作;
-
保存進口檔至少5年,自停止進口該型號貨物之日起計算。 在銷毀這些檔時,進口商必須確保能夠追溯相關數據,以滿足產品召回的要求。
(根據《第54/2024/TT-BGTVT號通告》第19條)
VI. 電動自行車的新規定自2025年起生效
越南註冊局於2024年12月18日發佈了第4638/ĐKVN-VAQ號通知,為生產、組裝和進口電動自行車的企業提供指導:
a. 根據2025年起生效的新規定對電動自行車的定義:
電動自行車僅指帶有電動助力裝置的自行車。 當騎行者停止踩踏或車輛達到25公里/小時的速度時,電機動力將被切斷。
因此,自2025年1月1日起,生產、組裝和進口僅依靠電動機驅動而不使用腳踏機構的電動車將不再符合電動自行車的分類標準。 這類車輛將不再被歸類為電動自行車。
(依據2024年《交通秩序與安全法》第34.2條)
b. 對電動自行車生產、組裝和進口企業的建議:
- 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完成僅依靠電動機驅動、無需腳踏機構的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出廠或進口。
- 調整電動自行車的生產、組裝和進口計劃,以符合新規定下對電動自行車的定義。
此通知發佈的背景是,自2025年1月1日起,電動自行車可能無需進行進口車輛品質檢驗手續。
(根據2024年12月18日 第4638/ĐKVN – VAQ號通知)

VII. 調整對原產於中國「H型鋼」的反傾銷稅稅率
案件編號: AR02. AD03
適用商品:適用物件為「H型鋼」產品,包含合金或非合金鋼製品,其結構為中間直腹、上下兩側帶有水準翼緣。
常見名稱:「H型鋼梁」、「W型鋼梁」或寬翼緣鋼樑。
涉及的HS編碼:7216.33.11, 7216.33.19, 7216.33.90, 7228.70.10, 7228.70.90。
商品原產地:中國
調整的企業範圍:Jinxi公司(中國)。
調整後的反傾銷稅稅率:13.38%(原稅率為22.09%)。
反傾銷措施適用期限:從2024年12月10日至2027年9月5日(除非根據法律規定的反傾銷措施複審結果,由工業和貿易部作出其他變更或延長的決定)。
(根據2024年11月25日 第3098/QĐ-BCT號決定)
相關文章:什麼是反傾銷稅?中國商品在越南被徵收反傾銷稅的清單。

VIII. 針對企業逃逸、不提交或延遲提交決算報告的稅務處理
2024年12月4日,越南海關總署發佈第6060/TCHQ-TXNK號公文,關於企逃逸、不提交或延遲提交決算報告(以下簡稱“BCQT”)情況下的稅務處理。
主要內容:
- 延遲提交BCQT的情況:海關部門將向企業發出書面通知,邀請其到海關辦公場所簽署行政處罰記錄。 如果企業在10天內未到,海關部門將到企業地址進行調查,同時對企業後續進口貨物實施強化單證檢查和實際貨物查驗。
- 企業未提交BCQT但仍在經營的情況:海關部門將對企業開具行政處罰記錄,並進行事後海關檢查及專項檢查。
- 企業終止經營、解散或破產且未履行稅務義務的情況:相關組織和個人(如企業擁有者、股東、出資成員)需對未繳稅款承擔責任。
- 企業逃逸且未提交BCQT的情況:海關部門將進行刑事調查,追究走私或逃稅罪行。 如果無法依據實際定額確定應納稅額,將參照其他組織或個人類似貨物的實際定額進行估算。
企業應繳納的稅款將被錄入海關集中會計系統
(根據2024年12月4日第6060/TCHQ-TXNK號公文)

IX. 關於稅務欠款處理的注意事項
2024年12月2日,越南海關總署發佈第6039/TCHQ-TXNK號公文,指導稅務欠款的處理。
1. 關於企業自願償還已被列入暫緩或核銷範圍的稅款
根據第69/2020/TT-BTC號通告的第18.2條:納稅人如已被暫緩/核銷稅款,但自願償還該筆稅款,則不屬於撤銷暫緩或核銷決定的情形。
海關總局已記錄上述規定中的不足之處,並將提議修訂法律規定,以確保其合法性。
2. 關於在暫緩稅款決定失效後計算滯納金
目前,《稅收管理法》第59.2條與第126/2020/NĐ-CP號議定第23.3條之間存在不一致。 海關總局已記錄此問題,並正在提出修改和補充方案,以涵蓋所有可能出現的滯納情形。
海關總署指導企業暫時按照第126/2020/NĐ-CP號議定第23.3條的規定執行。 根據該規定,稅務機關將從「終止暫緩稅款決定的發佈日」起,計算企業的滯納金,直至納稅人將全部欠稅繳清至國家財政。
在尚未對第38/2019/QH14號稅收管理法第59條第2款b點進行修改的情況下,相關單位暫時按照第126/2020/NĐ-CP號議定第23條第3款的規定執行。
3. 適用稅務核銷規定:
對於2020年7月1日之前產生的稅款欠款,但企業在2020年7月1日之後被註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適用2019年稅收管理法第152.1條的規定。
據此,稅務核銷適用於以下情況:
- 自稅款繳納截止日起已超過10年,且無能力追回的欠款。
- 企業已被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 從企業銀行賬戶中劃扣資金用於繳稅;
- 扣除部分工資或收入;
- 暫停其進出口貨物的海關手續;
- 查封或拍賣資產;
- 沒收企業的資金或其他財產;
- 撤銷營業執照(ERC)或投資許可證(IRC)
對於2020年7月1日之後產生的稅款欠款:
適用2019年稅收管理法第85.3條的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稅務核銷適用於以下情況:
- 自稅款到期日起超過10年,且無法收回的欠款;
- 企業已被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撤銷營業執照(ERC),撤銷投資許可證(IRC)
(依據2024年12月2日 第6039/TCHQ-TXNK號公文)
X. 加值稅政策對於國際貨物交易的適用
2024年10月23日,平陽省稅務局發佈了27668/CTBDU-TTHT號公文,關於國際貨物交易加值稅(VAT)適用情況的確認。
根據該公文,若企業從境外購買貨物,且未在越南進行海關手續,而是將貨物直接銷售到其他國家,則該交易的收入適用0%的增值稅稅率。
企業需提交相關文件以證明貨物交付及接收的過程發生在越南境外,例如:
- 與境外賣方簽訂的貨物採購合同;
- 與買方簽訂的貨物銷售合同;
- 能夠證明貨物在越南境外交付和接收的憑證,例如:國際慣例下的商業發票、提單、裝箱單、原產地證書等;
- 通過銀行支付的憑證,包括:企業向境外賣方支付的憑證; 買方向企業支付貨款的憑證。
企業必須按照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
(根據2024年10月23日發佈的第27668/CTBDU-TTH T號公文)

XI. 企業所得稅扣除與外國勞工在越南工作的工資收入
企業在處理外國勞工在越南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收入時,採用以下企業所得稅(CIT)扣除方法:
- 部分累進稅率表:適用於在越南工作超過183天的外國勞工,在稅務年度內的收入將按照該稅率表計算。
- 全額稅率表:適用於在越南工作不到183天的外國勞工,其收入將按照全額稅率表計算。
企業應根據外國勞工在越南的工作時間,依據勞動合同或指派到越南工作的相關文件進行確認。
若企業雇傭外國勞工在越南工作,但該勞工尚未獲得越南主管機關頒發的勞動許可證,則在計算應納稅企業所得稅時,尚無依據將其工資收入作為可扣除費用。
(根據2024年12月2日發佈的第27325/CTBDYU – TTHT號公文)
XII. 更新出口稅率(13個商品編碼),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2024年12月18日,進出口稅務局發佈了關於自2025年1月1日起調整部分商品編碼出口稅率的公文。 具體內容如下:
|
編號 |
HS編碼 |
自2025年1月1日起適用的稅率 |
|
1 |
6801.00.00 |
20% |
|
2 |
6802.10.00 |
20% |
|
3 |
6802.21.00 |
20% |
|
4 |
6802.23.00 |
20% |
|
5 |
6802.29.10 |
20% |
|
6 |
6802.29.90 |
20% |
|
7 |
6802.91.10 |
20% |
|
8 |
6802.91.90 |
20% |
|
9 |
6802.92.00 |
20% |
|
10 |
6802.93.10 |
20% |
|
11 |
6802.93.90 |
20% |
|
12 |
6802.99.00 |
20% |
|
13 |
6803.00.00 |
20% |
進出口稅務局建議海關資訊技術與統計局將上述13個商品編碼的稅率更新到VNACCS系統中。
(根據2024年12月18日發佈的 第 1465/PL號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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