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新闻 – 2024年9月

暂停实施停止办理海关手续的强制措施程序: 

近期,海关总署收到一些企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暂缓实施“暂停办理海关手续”强制措施的公文。对此,海关总署的意见如下: 

条件: 

为了暂停实施停止办理海关手续的强制措施,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不再有逾期未缴的税款 
  • 不再有拖欠的滞纳金和罚款 
  • 已为正在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缴清税款 
  • 纳税人仍欠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应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根据第126/2020/NĐ-CP号议定的第33.5条) 

解决程序: 

企业若希望解除强制措施,需向发生债务的海关部门提交暂停实施强制措施的文件申请。同时,附上银行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保函。 

企业债务所在的海关部门将接收并核查申请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之后,海关部门将向海关总署汇报,并建议海关总署提交财政部,依据法律规定发布暂停实施停止办理海关手续强制措施的决定。 

(根据第126/2020/NĐ-CP号议定的第33.6条) 

第3802/TCHQ-TXNK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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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税收优惠计划时填写错误业务类型代码 

目前,越南正在根据第26/2023/NĐ-CP号议定实施针对用于生产、组装汽车的进口零部件的税收优惠计划。 

近期,海关总署收到一些企业的提问,询问在申报表上填写错误信息的情况下,是否仍有资格享受优惠税率。对此,海关手续的意见如下: 

关于用于生产、组装汽车的税收优惠计划的海关申报程序: 

  • “类型代码”项:填写代码A43 – “进口属于税收优惠计划的货物”; 
  • “企业内部管理账册”项:填写代码“#&7a.” 

在申报过程中,需要注意: 

  • “类型代码”项属于不可补充的信息项目; 
  • “企业内部管理账册”项可以进行补充填写。 

(根据第38/2015/TT-BTC号通告的附件II、第3项) 

如果企业填写错误“类型代码”项—该项属于不可补充的信息项目,则不符合适用汽车生产、组装税收优惠计划中的0%税率(98.49组)的条件。 

第3815/TCHQ-XNK 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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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由于HS编码版本变更导致的商品编码差异 

近期,海关总署收到指导要求,涉及在日本颁发的原产地证明(使用HS 2007、HS 2012、HS 2017版)与进口申报单上的HS编码(使用HS 2022版)之间存在差异的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对于这种情况,海关总署要求各海关分局在没有其他怀疑的情况下接受原产地证明(C/O)。 

在其他情况下处理HS编码差异: 

如果海关有充分依据确认原产地证明(C/O)上的商品名称与申报单上的商品名称不符或与实际进口商品不一致,则海关将拒绝签发原产地证明(C/O)。 

如果海关没有充分依据确认原产地证明(C/O)上的商品名称就是申报单上的商品名称,则对HS编码的差异进行如下处理: 

  • 在适用纯产地标准(WO)的原产地证明(C/O)情况下:如果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没有疑虑,则接受原产地证明(C/O)。 
  • 在适用全部原材料来源地标准(PERVC100%)的原产地证明(C/O)情况下: 
  • 如果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没有疑虑,则接受原产地证明(C/O)。 
  • 如果原产地证明(C/O)上适用的标准是PE或RVC100%,而申报单上的HS编码适用标准是WO,则拒绝签发原产地证明(C/O)。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自由贸易协定(FTA)允许从其他成员国的纯产地原料生产的商品被视为该国的纯产地商品时,原产地证明(C/O)才会被接受。 

  • 在适用特定生产工艺标准(SP)的原产地证明(C/O)情况下:如果生产工艺相同,则接受原产地证明(C/O)。如果不同,海关将验证其有效性。 
  • 在适用商品编码转换(CTC)或增值含量(RVC)标准的原产地证明(C/O)情况下:如果企业提供足够的信息和文件证明商品符合相应标准,则接受原产地证明(C/O)。 

(根据第33/2023/TT-BTC号通告和202459日第2011/TCHQ-GSQL号公文) 

第3808/TCHQ-GSQL号公文 

 

未组装或拆解的完整货物的进口程序和HS编码分类 

关于HS编码分类: 

未组装或拆解的货物通常是为了包装、储存或运输的需要,其HS编码分类应与已组装、完整的同类商品相同。 

这是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CO)6条规定《HS编码分类总则解释规则》中的第2a条规定的: 

如果一种商品被归类为某一类别,那么即使该商品处于未完成或未完善的状态,只要它具有该商品完成或完善后的基本特征,也应归入该类别。同样地,处于完成或完善状态的商品,或已具有完成或完善商品基本特征的商品(或根据此规则被归类为完成或完善商品的内容),即使未组装或拆解,也应按照同样的分类。 

根据此规则的目的,“未组装或拆解的货物”是指那些其部件将通过组装工具(如螺钉、螺栓、螺母、夹具等)或通过铆接或焊接方式组装在一起的货物,前提是这些操作仅仅是组装,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步骤。 

在对货物进行HS编码分类时,必须根据海关文件、技术资料以及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其他信息,来确定货物的名称和编码,依据《越南进出口商品目录》。 

如果公司未提供具体、详细的货物信息,也未提供货物的图片和技术资料,海关总署将没有足够的依据来审查关于货物分类的指导。 

关于海关程序: 

对于从多个来源、多个批次进口的未组装或拆解的货物,并在多个口岸办理手续,需按以下步骤操作: 

  • 根据第03/DMTBĐKNK-TDTL/2015号表格登记机械设备零件和部件的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 在首次进口货物之前,需提交一份机械设备零件和部件的跟踪表(根据第04/PTDTL-TBNC/2015号表格)。 

如果已登记“清单”但需要修改或补充信息,则申报人需在首次进口前或在下一批次机械设备进口前,修改并重新提交“清单”和新的跟踪表。 

(根据第14/2015/TT-BTC号通告的第8条) 

第4052/TCHQ-TXNK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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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EU):启动针对来自埃及、印度、日本和越南的热轧钢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基本信息: 

  • 文号:C/2024/4995 
  • 发布日期:2024年8月8日 
  • 调查机关:欧洲委员会贸易总局 
  • 启动调查方:欧洲钢铁协会(EUROFER – “投诉方”)。该投诉代表欧盟钢铁行业对一些热轧钢平板产品提出的申请,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反倾销协定第5(4)条。 
  • 启动调查原因:欧盟委员会(“委员会”)已根据2016年6月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1036号规例第5条收到一份投诉,该规例涉及对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倾销进口商品的保护。投诉指控来自埃及、印度、日本和越南的热轧钢平板产品存在倾销行为,且对欧盟工业造成了损害。 

调查对象: 

  • 商品名称:热轧平板钢,材质为铁、不锈钢或合金钢,无论是否卷材(包括切割长度的产品和窄带产品),未经进一步加工(除热轧外),未镀层或涂层。 
  • HS编码:7208.10.00, 7208.25.00, 7208.26.00, 7208.27.00, 7208.36.00, 7208.37.00, 7208.38.00, 7208.39 00, 7208.40.00, 7208.52.10, 7208.52.99, 7208.53.10, 7208.53.90, 7208.54.00, 7211.13.00, 7211.14.00, 7211.19.00, ex 7225.19.10 (TARIC代码7225.19.10.90), 7225.30.90, ex 7225.19.10 (TARIC代码7225.19.10.90), 7225.30.90, ex 7226.19.10 (TARIC代码7226.19.10.91, 7226.19.10.95), 7226.91.91 和 7226.91.99。 
  • 被调查的货物来源:埃及、印度、日本和越南 

倾销指控和损害: 

  • 倾销幅度: 

倾销指控基于以下两种情况: 

  • 在销售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月份,将正常价值(包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利润)与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的出口价格(工厂交货价)进行比较。 
  • 在销售价格高于生产成本的月份,将国内价格与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的出口价格(工厂交货价)进行比较 

最后,将每月的比较结果汇总为年度数据。结果表明,越南公司的倾销幅度被认为是显著的。 

  • 损害: 

倾销行为导致减少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欧盟工业的市场份额,对整体运营效果、财务状况以及就业问题造成了严重影响。 

关于原材料价格扭曲的指控(Allegation of raw material distortions) 

对于越南的钢铁产品,铁矿石和焦炭分别占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的 [30-40%] 和 [26- 

39%]。投诉表明,原材料价格的扭曲导致成本明显低于国际代表性市场,依据《WTO反倾销协定》第7(2a)条、第2款。 

调查期间(POI): 

  • 反倾销行为核实阶段: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 损害评估阶段: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在启动公告中,欧盟委员会(EC)详细提供了以下内容申关于诉方的信息,被调查的商品,倾销指控,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原材料价格干预的指控,调查程序和相关的时间节点,各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以及在EC电子系统TRON上上传和发布文件的程序指南。 

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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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原产自或出口自越南的合金或非合金热轧钢卷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编号:ADOI-13/2024) 

基本信息: 

  • 案件编号:AD OI – 13/202 
  • 发布日期:2024年8月14日 
  • 调查机关:印度贸易防御局 
  • 发起调查的一方:印度钢铁协会(“ISA”) 
  • 原告:JSW钢铁有限公司与ArcelorMittal Nippon钢铁印度有限公司 
  • 发起调查的理由:根据申请,发现有充分的初步证据表明越南公司的倾销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以及未来可能造成的损害。因此,印度贸易防御局于2024年4月14日决定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第9A条和第5条启动反倾销调查 

调查对象: 

  • 货物名称:热轧合金或非合金钢卷,未涂覆、未镀或未涂层,厚度可达25mm,宽度可达2100mm  
  • 排除的产品:热轧不锈钢卷   
  • HS编码:7208、7211、7225 和 7226  

相关方可以在调查开始后15天内对正在审查的产品范围和建议的产品控制号码(PCN)提出意见(如有)。 

  • 调查货物的原产地:越南 

关于倾销行为、损害及因果关系的指控: 

  • 倾销幅度:普通价值与出口价格在出厂价格水平上进行了比较,初步显示出倾销幅度超过最低限度,并且对从相关国家进口的产品来说是显著的。 
  • 对国内生产行业的损害:原告认为,由于进口量大且价格低,其业务状况恶化,例如现金利润、市场份额、总利润和投资回报率均有所下降。他们还担心倾销的进口商品正在威胁进一步损害国内行业。已有足够的初步证据表明,国内行业确实遭受了损害,并且可能因从越南进口的热轧钢材而面临进一步的损害风险。 

调查期间(POI): 

  • 倾销行为调查期间:从2023年1月1日到2024年3月31日 
  • 损害调查期间包括以下阶段: 
  • 2020年4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  
  • 2021年4月1日到2022年3月31日  
  • 2022年4月1日到2023年3月31日  
  • POI:从2023年4月1日到2024年3月31日 

要求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原告要求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理由如下: 

  • 越南曾有过对“热轧钢卷”进行倾销的先例,并且曾对该产品征收过反倾销税。 
  • 越南出口商在相对短的时间内有大规模的倾销行为。调查期间的倾销幅度显著,倾销价格的进口量在最近一段时间有所增加。 
  • 在调查期间,印度钢铁行业的运营效益显著下降,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不立即通过征收反倾销税来阻止这种后果,印度钢铁行业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 

目前,越南贸易防御局正与驻印度越南商务处合作,要求DGTR提供更多必要的信息以转交给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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